为有效利用档案,开发档案信息资源,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服务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个人查阅一般档案,须持个人合法证明,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,方可利用已公布的档案。
二、学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校党委常委会、校长办公会、党政联席会等重要会议纪要,须经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。
三、学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组织、人事方面的档案,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。
四、查(借)阅密级档案、复制密级档案均须履行相应手续,提前预约并填写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涉密档案使用审批表》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涉密载体复制审批表》。如需复制,须到学校保密文印中心复印后方可使用。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的,一律不得查(借)阅和复制。
五、校内人员查阅档案,需在所在单位开具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或校园一卡通,并履行登记手续;校内财会人员一般只能查阅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财会档案。查阅本职工作以外的财会档案,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。任何人员不得查阅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财会档案。
校外人员查阅档案,需持单位介绍信,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持个人身份证明,履行相应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。
六、档案馆一般不提供利用重要、珍贵档案原件。如有特殊需要,应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。
七、查阅、摘录、复制未开放的档案,应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。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,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。
八、馆藏档案原则上限在馆内查阅、不得借出,如特殊需要借出,校内人员凭所在单位介绍信,办理相关登记手续,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,方可借出。归还时应当面清点、注销。用毕即时归还(一般不超过七天)。校外人员限在馆内查阅,概不借出。
九、摘录或复制一般档案,须经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。重要或密级档案、财会档案复制时,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,由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复印。
十、借阅档案人员,必须保守档案秘密,保证档案安全,不得涂改、标记、剪裁、拆卷、抽页、调换、损坏及遗失,违者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。